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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噪声污染防治编解读

2026-06-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815日正式施行,这部法典首次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核心制度进行体系化整合。其中第七分编噪声污染防治(以下简称噪声编)以2022年修订的《噪声污染防治法》为基础,完成了从单行法规到法典化治理的重大跃迁。噪声编直面群众反映强烈的城市病之一——噪声扰民问题,针对工业轰鸣、施工夜扰、交通喧嚣、生活嘈杂等痛点难点,完善制度设计,强化法律责任,构建了全领域覆盖、全链条管控、全社会参与的噪声污染防治体系,为守护百姓安静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一、体系重构:从单行规制到法典化融合的治理升级

相较于原《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六章结构,法典噪声编以五章独立体例(第二十四章至第二十八章)完成了制度框架的全面优化,形成了一般规定-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的精准分类管控体系,实现了三大核心突破。

 

(一)法典化融合消除制度壁垒,实现多规协同

噪声编彻底解决了原单行法与《环境保护法》《民法典》《城乡规划法》等法规交叉重叠、监管盲区、执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将噪声污染防治全面融入国家生态环境治理整体战略。一方面,噪声管理要求与排污许可制度深度绑定,实现一证式统管;另一方面,与法典总则中的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通用制度无缝衔接,同时与第四编绿色低碳发展形成联动,将噪声源头减量与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绿色制造等国家战略深度契合。

(二)分类管控精细化,覆盖全场景噪声源

法典延续了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四大类噪声的分类管控逻辑,但每类单独设章并大幅细化规定,针对不同噪声源的时空分布特点和扰民程度制定差异化管理策略。特别是针对群众投诉占比高的社会生活噪声,用整整一章的篇幅作出了30余项具体规定,覆盖商业经营、公共场所娱乐、家庭装修、住宅共用设施等几乎所有生活场景,彻底改变了过往社会生活噪声监管难、取证难、处罚难的局面。

(三)责任体系更清晰,构建多元共治格局

噪声编进一步厘清了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了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同时强化了基层治理作用,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可以通过管理规约约定噪声防治要求,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主责、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多元共治体系。

二、核心制度创新:直击噪声治理痛点的规则重塑

噪声编在延续过往成熟制度的基础上,针对噪声治理的长期痛点作出了多项突破性制度设计,从法律层面解决了达标但扰民”“执法手段软”“维权成本高等难题。

(一)噪声污染定义重大调整,未超标扰民也属违法

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对噪声污染的定义作出了修改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这一规定新增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的情形,打破了过去唯排放标准论的局限。即使噪声排放未超过国家标准,但未采取必要防控措施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也将被认定为噪声污染。这一变革彻底解决了长期困扰群众的低频噪声扰民问题——比如小区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产生的低频噪声,虽然可能未超过排放标准,但持续干扰居民休息,今后也属于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入法,强化执法刚性手段

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扣押排放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物品。

这一制度将查封扣押这一强有力的执法手段引入噪声污染防治领域,解决了过往责令改正后拒不执行的执法难题。对于屡教不改的噪声违法者,执法部门可以直接查封其产生噪声的设备或场所,从根本上制止违法行为,大幅提升了执法威慑力。

(三)宁静区域创建入法,推动从被动维权主动共建

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展宁静小区、静音车厢等宁静区域创建活动,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

这一制度将安静权从个体的被动维权转化为全社会的主动创建,引导各地通过制定宁静小区标准、推广静音车厢、设立安静图书馆等方式,营造尊重他人安静权益的社会风尚。同时,法典还规定在中考、高考等特殊活动期间,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以法律形式固化了各地中考高考禁噪的实践经验。

(四)举证责任倒置,降低群众维权成本

法典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依法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规定将噪声污染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给噪声排放者。群众只需证明自己受到了噪声干扰,而无需证明噪声排放超标或存在过错,大幅降低了群众的维权门槛。同时,法典还鼓励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噪声纠纷,支持人民检察院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三、重点领域新规:聚焦群众关心的噪声扰民问题

噪声编针对四大类噪声源的不同特点,分领域作出了专项规制,精准回应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一)工业噪声:与排污许可深度绑定,强化源头管控

选址管控:工业企业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排污许可: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的要求排放噪声,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

自行监测:工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厂界噪声进行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向社会公开噪声排放信息。

(二)建筑施工噪声:全流程管控,破解夜间施工扰民难题

费用保障:建设单位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

低噪设备: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名录。

自动监测: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夜间施工: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晚十点至次日早六点)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取得相关部门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附近居民。

(三)交通运输噪声:全链条治理,破解交通噪声围城

规划避让:新建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应当尽量避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无法避让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

机动车管控: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非执行紧急任务不得使用警报器。

机场噪声:民用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监测结果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在禁止建设区域禁止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

铁路噪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线路和车辆的维护保养,保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

(四)社会生活噪声:精准规制,解决身边的烦恼

社会生活噪声占群众噪声投诉的60%以上,是噪声治理的重中之重,法典对此作出了多项细化规定:

商业经营: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公共场所: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家庭装修: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住宅公示: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纳入买卖合同。

共用设施: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

基层调解: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噪声扰民行为;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四、法律责任全面升级:过罚相当,强化震慑

法典第五编法律责任章节对噪声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了系统规定,处罚力度显著提升,同时明确了按日连续处罚、双罚制和行刑衔接,形成了强有力的法律震慑。

(二)按日连续处罚适用,拒不改正将面临高额罚款

法典一千零六十条规定,违法排放噪声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这意味着,对于屡教不改的噪声违法者,罚款将上不封顶。例如,一家夜间违法施工的企业被罚款10万元后拒不改正,10天后将面临累计100万元的罚款。

(三)民事责任明确,维权更有依据

法典规定,因噪声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噪声扰民纠纷,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人民检察院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维护公众的共同安静权益。

(四)行刑衔接顺畅,严重违法将追究刑事责任

法典明确,违反噪声污染防治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噪声扰民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故意排放噪声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企业合规应对策略:主动防控,避免法律风险

《生态环境法典》噪声污染防治编的施行,对各类企业的噪声污染防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应当主动对标法典规定,建立健全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从源头防控噪声污染,避免法律风险。

(一)工业企业:落实排污许可要求,强化源头治理

严格遵守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确保噪声排放符合许可证载明的浓度、总量和时段要求;

采用低噪声设备和生产工艺,合理布局生产设施,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综合治理措施;

建立噪声自行监测制度,按照规定开展厂界噪声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向社会公开噪声排放信息;

制定噪声污染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和器材,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二)建筑施工企业:规范施工行为,减少施工扰民

编制详细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明确各施工阶段的降噪措施和责任人;

优先使用列入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名录的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噪声设备;

严格遵守夜间施工规定,确需夜间施工的,提前办理相关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

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实时监测施工噪声排放,发现超标及时采取措施。

(三)餐饮娱乐等服务业企业:规范经营行为,避免社会生活噪声

安装并正常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确保边界噪声达标排放;

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高噪声设备招揽顾客,控制音响设备的音量和使用时间;

合理安排营业时间,避免夜间经营噪声扰民;

加强对员工和顾客的宣传引导,倡导文明消费,减少人为噪声。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噪声公示义务,保障业主权益

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噪声影响,合理布局建筑物和共用设施;

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住房可能受到的噪声影响及采取的防治措施;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建筑隔声情况和共用设施设备位置;

对电梯、水泵等共用设施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确保符合民用建筑隔声标准。

噪声污染防治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生态环境法典》噪声污染防治编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噪声污染防治进入了法典化、精细化、系统化治理的新阶段。各类企业应当切实履行噪声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主动防控噪声污染;全社会应当共同参与,共建安静、和谐、宜居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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